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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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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法律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风险提示: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有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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