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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4555社会保障补贴的条件: 1、男性要求年满55周岁,女性要求年满45周岁,处于就业困难状态; 2、属于连续失业以上人员,享受低保待遇; 三、属于有残疾证.单亲家庭的人员,单亲家庭的人员还需要满足家里还有未成年子女的要求; 4、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没有就业,家庭非常困难。
社保挂靠是指由于个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无单位等)导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购买社保,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理办理社保,并在其旗下公司购买社保的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的做法有伪造劳动关系嫌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关于单位社保补缴期限,用人单位给员工补交社保没有法定期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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