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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纠纷中,收集完整的相关书证和物证,如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和发包人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等。以照片、视听资料等形式固定不易保存的证据。与此同时,可能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作出的关于合同履行和质量的陈述应纳入证据材料。同时,在建筑纠纷中,通常委托专家进行调查,评估缺陷原因,确定维护费用。对于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无法形成最终结算,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通常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总之,由于施工纠纷复杂,从合同订立之日起就要树立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收集和保留所有与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13条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1、《》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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