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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法院将起诉状复印件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但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法院应予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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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并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法院可以中止案件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当然可以,这是公民的诉讼权利。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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