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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判断。销售假口罩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售卖的假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 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
涉嫌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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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三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没收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不具有保护、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疗
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使用者被传染的风险,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能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生产假冒伪劣的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如医用口罩等),或明知是该类型口罩系假冒伪劣的而销售的,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使用者被传染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上述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需按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如生产、销售不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或者生产、销售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也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以及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应当含有的成分名称,或用非农药以及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及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及其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生产及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该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及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程度,也不能构成该罪,但这不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分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本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态度出售了无效、有害、不符合生产规范生产的假的兽药,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客观上对畜牧业养殖产生了危害结果或出售的假药数量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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