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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原则上,法院将起诉状复印件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但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法院应予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同时,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正当理由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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