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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
《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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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病假的话,各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一样。制定病假工资发放的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进行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则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内的,支付的是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的,支付的是疾病救济费。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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