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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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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第五条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第七条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和可能性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补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补充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第五条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第七条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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