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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时间的认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指的是实际工作时间,要扣除中午吃饭、休息的时间。比如8点半上班、17点30分下班,中午12点至14点休...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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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1、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为900元,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并以此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上海、重庆等)。但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
一、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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