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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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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以当地劳动局公布数据的为准。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累计支付时间在1年以上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2)累计支付时间在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3)累计支付时间在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累计支付时间在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5)累计支付时间在5年以上的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方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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