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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没有领结婚证不被法律承认保护。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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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重婚的认定,一般是指两次结婚都已经登记了,或者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在外一直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重婚的认定很严格,除非办了两次结婚登记(国外的结婚登记也算),不然很难被认定为重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事实婚姻。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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