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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怎么赔 (1)离婚的过错损害赔偿金给付方式:原则上应一次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
1、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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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离婚赔偿的,二审期间提出。 当事人协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赔偿的,今后不能起诉离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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