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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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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的构成: 1、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2、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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