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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的报销需要参保人携带病历本、参保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在出院时在结算窗口直接进行结算,其中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
对于医保门诊如何报销的目前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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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1、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 2、一次性医疗费超过本条第1条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职工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实施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5、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6、大病医保报销年医疗费超40万二次可报销95% 城镇职工因病住院后可先由市医保基金报销,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现在可按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二次补助,补助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9)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 (10)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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