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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监事会的自主性

2022-05-14
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还必须使监事会更具自主性。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保证监事会的经费。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划拨,保证充足需要。而对于执行职务临时所需费用,应借鉴日本商法第279条第2款之规定,监察人因执行职务请求预支费用时,公司非证明其费用对监察人执行职务无其必要,不得拒绝。 2、监事选任的自主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部门,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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