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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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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依然是贪污罪,如果检察机关尚未提起公诉,有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如果已经被提起公诉,那么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原告人:___(系被害人___丈夫),男,_族,____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被告人:___,女,__生,_族,家住_______,个体户。 被告人:___,男,_____生,_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3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___、___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___和她妹妹___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___递给___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___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___和___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___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___、___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___女儿__,1995年5月19日出生,___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___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___儿子__,1997年3月23日出生,___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___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 ___婆婆___,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___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___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___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___父亲___,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___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 ___母亲___,1948年1月16日出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___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 代理人: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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