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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保险合同不违法。保险代理人依据授权代理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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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人无效。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着盖章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被保险人支付保费,证明他已经知道签订的事实,则视为被保险人认可签订的行为,合同是有效的。另外,被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签字。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严格。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不属于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到生命健康。因此,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订立需要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与他人签字。
代签的合同无效,但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追认,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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