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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有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包括: (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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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种: 一是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如前所述,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在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 二是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建设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施工单位在起诉前,为了增加其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先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建设单位可以对自行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单位证明了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举证不充分的法律责任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四)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五)进行爆破作业的;(六)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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