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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方式解除: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协议解除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想要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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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这么做。依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期限的,可以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视为放弃解除权。你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用人单位就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但半年内,用人单位都不行使解除权,就应视为单位放弃了解除权,其不可以在时过境迁后仍以原理由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协商或者因法定终止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制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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