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涉外离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代为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按照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的,可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是《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办理。(二)根据司法协助协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或者《关于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的公约》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送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以此方式送达。(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委托给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相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代为诉讼代理人。(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限届满的,视为送达;(邮寄时应附送达回证。如果受送达人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而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则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送达的,视为无法邮寄送达。(六)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国内报纸为人民法院报)(七)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自然人送达(八)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以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但送达日期应根据首次送达方式确定。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国内的报刊为人民法院报) (七)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八)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照程序通知对方,或者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