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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2月27日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印发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 元;非全日制就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类.5元、二类 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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