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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一、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扩建; 二、各类市政工程、管道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现代建筑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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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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