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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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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服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在50%范围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和教育费用、地方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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