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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首先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卡、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等)以及由初次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之后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申请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其他工伤赔偿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以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金额。有商业保险不影响工伤索赔,可同时主张
1、职工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小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工伤,但是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3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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