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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形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
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形有: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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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形有: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一。商标异议申请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二、异议处理程序: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四、异议裁定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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