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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如下规定: 1、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即是共有还是归各自所有。 2、约定需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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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按身份证上载明的必要信息、结婚时间、离婚原因。 2,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这个是协议书中最重要的部分。 4、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6、违反协议的责任。
财产分割协议包括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事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财产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财产交付方式和转移条件; 6、债务的承担和价格补偿; 7、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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