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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车辆的报废手续应当由车主本人带着行驶证、身份证和车牌,到车辆管理所去办理手续,他人是不应当代劳的。如果没有过户,应当先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
1、可以对车牌号码进行注销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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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含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书面申请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当时或其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车主只凭身份证并不能办理注销车牌业务。除了提供身份证,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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