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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主要是: 1、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 2、经济适用房; 3、成本价住宅(含央产房); 4、危改回迁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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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主要是: 1、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 2、经济适用房; 3、成本价住宅(含央产房); 4、危改回迁房; 5、商品房; 6、别墅; 7、写字间; 8、商铺和经营性用房; 9、厂房等。拆迁范围内的房子、公益用途房屋、小产权房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存量房抵押登记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哪些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哪些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具体的抵押登记房产如下: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六)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 (七)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可以设定抵押;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 (九)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并抵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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