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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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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1、根据你所述,本案中有两个医院参与了对你女儿的治疗,现在法院依据鉴定结论无法具体评判本地医院和儿童医院的过错分担比例。 2、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司法鉴定针对的是本地医院单个医院的医疗行为做的鉴定结论,还是针对两个医院的共同行为所做的鉴定结论?如果是针对的本地医院单个医院的医疗行为作出了百分之40--60的过错认定,那么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这个鉴定结论判决本地医院承担其该承担的责任,根本就不存在由于没有将儿童医院责任划分进来无法评判的问题。而如果司法鉴定是针对两个医院的共同行为作出的,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平原则或者自己酌定一个分担比例判决由本地医院承担,虽然难以作出判决,但并非不能作出判决,法院将责任推给当事人,毫无责任感。 3、二是追加被告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二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中当事人申请追加中当事人不仅指被告,原告也是可以申请追加的,如果鉴定结论是针对两个医院的共同行为综合作出的评定,被告不追加,原告你也不追加吗?法院不好判,为什么不依职权追加?现在已经开完庭,要出判决了,才发现无法划分两个医院各自的责任比例,这个难题只有交给法院来解决了。 4、总之,没有将儿童医院追加进来,你们三方都有责任,单纯的怪罪法院也是没有道理的,不过事已至此,该判的总是要判的,法院是不能因为没有追加而不做出判决的,不过结果怎样,还要看法院合议庭的意见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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