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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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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违法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停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处罚相当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 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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