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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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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需要安全通畅的道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道路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因此,行人应遵守相应的规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实现顺利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的规则。这里有两个规则:第一,行人应该在人行道上行走。我国道路规则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人行道是专门为行人行走而设计的道路。目前,我国道路的人行道设置主要包括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下通道和立交桥。法律明确了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一是保证道路畅通有序,使道路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二是保证行人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避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伤害。第二,路边没有人行道。无人行道是指道路上没有专门为行人行走划出的人行道,行人应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道路通行。一般而言,国家在一些交通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会设置人行专用道,以便交通有序,各行其道。但是有些道路是交通支线或者交通流量稀少的,往往没有或者不能专门设置人行道。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两侧是行人避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最安全的地方。行人在路边行走最安全,也最有利于人车分流。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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