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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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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想要申请赔偿可以出具在治病期间的证明。而误工费的计算则是到伤者在确定残疾的前一日。误工费的赔偿是按照伤者在原单位工作的前三年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如果有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单位扣除不发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者无固定收人的,按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者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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