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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
强奸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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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罚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酒后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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