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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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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四)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四)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形图;(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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