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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
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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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在认定本罪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与逃离部队罪进行区分。本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在部队的指挥、值班的职责要求,没有经过允许,擅自离开了部队,如果说因为这种行为给军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量刑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具体问题,知道该种罪行的认定、该罪的犯罪特点。另外,我们还了解到玩忽职守是工作人员的失职。严重影响国家利益,也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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