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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是不用进行分割的。而且在没有离婚之前,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则共同财产一般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分割范围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得收益是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后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离婚对财产的分割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双方一人一半,但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双方协议一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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