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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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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般需在六十日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自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该期限申请复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复议机关一般不予立案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一般是五日内。复议机关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不在该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则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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