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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质量问题由轻到重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如墙体或地坪轻微开裂、空鼓,屋顶或墙壁局部漏水、渗水等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就是说,开发商必须整改。如果拖延,开发商不仅要承担必要的费用,还要赔偿。2、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质量。《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进行综合评估。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新房屋顶有裂缝,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赔偿。严重的话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核实。 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生原因:排雨管道、电力电缆、通讯电缆、自来水管道通过行车道时,需要在路床施工完成后,或道路底基层、基层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施工,由于管线离路面较浅,出现管线周围压实度不足,产生路面裂缝的现象。 (二)防治措施:在管道底部回填施工中,应采用灰泥填充管道护脚处的狭小部位,然后以虚铺不大于200mm的厚度,进行人工夯实,夯实遍数不得少于5遍。管道以上,人工夯回填完两层后,进行机械夯实。并在两侧放坡,完成回填,以避免出现上下直通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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