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养老金。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如下: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26080因公 25250因病 24430 二级因战 23600因公 22360因病 21530 三级因战 20700因公 19460因病 18220 四级因战 16970因公 15320因病 14080 五级因战 13250因公 11590因病 10760 六级因战 10350因公 9800因病 8280 七级因战 7870因公 7040 八级因战 4970因公 4550 九级因战 4140因公 3310 十级因战 2900因公 2480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6人已浏览
2,594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