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
一、赔偿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实行过错赔偿原则。有 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2010年10月27日,被上诉人王付清(以下简称王付清)驾驶皖HC9228号车行驶至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中学附近路段时,与上诉人驾驶的皖H2H356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王付清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赔偿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各方可以明确事故责任的大小,而事故责任是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事故责任确定的赔偿责任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处理相关赔偿事宜。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积极配合对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如果受害人对保险理赔不满意的,可以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