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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会转为刑事拘留吗,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实施刑事。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
刑事拘留能不能转为行政拘留。 发现错案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已经刑事拘留过的,免予追究行政处罚。如果是违法拘留的,则根据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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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况下,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处罚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实行刑事拘留,并且在执行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而在这两种拘留中,被逮捕人以其中一种方式被拘留了,如果有证据是可以转为另一种情况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妨碍公务而被处行政拘留,后续证据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转为刑事拘留。反之,如果是刑事拘留,而后侦查发现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但是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法》,那么也是可以转为行政拘留。其中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行政拘留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中;但是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时间是计入在行政拘留中的。
第一、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 第二、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给警方开了后门,缩减了当事人权利。 如果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正当,则意味着,警察办理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不对,即可转向治安处罚。这种衔接,有滥用职权而无需承担责任之虞。其次,面对转化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失去了申辩权、暂缓执行治安拘留期等权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违背“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过了,再被行政拘留,显然是双重处理。虽然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是无异的,实质上仍是被两次处罚,颇为不公。可见,这个转换机制,纯粹是为权力设计的,漠视了权利,并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应该转为行政拘留。发现错案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已经刑事拘留过的,免予追究行政处罚。如果是违法拘留的,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国家赔偿。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只要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会转为刑事拘留。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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