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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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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包括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由于一审时重要的证据系复印件,判决下来后才找到证据原件,在二审举证期间,特别是庭审时,二审法院会不会将其作为新的证据?如果作为新的证据,那么一审判决很可能会被撤销改判。如果二审法院不认为是新的证据,那么,就得承担败诉的后果了。先以新的证据,另案向法院起诉。同时尽量不要超过上诉期,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证据原件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只能听天由命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是直接证据、本证、原始证据; 2、不是非法证据; 3、因为这是乙自己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 4、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它就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5、只有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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