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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油气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另行规定。
答:《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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