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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金用途

2021-10-25
青岛享受失业金有一定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办理失业和就业登记。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有这样的规定:累计缴纳不到一年零两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不到两年零三年的是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两年。

相关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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