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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四、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的: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sness),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五、适度揭露性 适度揭露(adeqatedisclos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份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
是合理的。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想要拥有专利权的,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流程来进行申请登记,如果有两个当事人以上的都申请了同一个专利权的,那么优先申请的人将会获得专利权。
第一、可将本国优先权用作恢复申请权利的一种程序 当在先申请因各种原因被视为撤回时,恢复权利需缴纳1000元恢复费,且恢复时间只有两个月,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由,如果是在优先权期限内,则可以重新递交一份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申请人来讲既经济又方便。 第二、可以用来完善在先申请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对在先申请补充实施例或者增加新的要素,以完善在先申请,但不得变更在先申请的主题。这种情况下,在先申请已清楚公开的部分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后申请新增加的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而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判断新增加内容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专利局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的某些要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整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要素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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