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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检查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为20天;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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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暂扣原因:为搜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拘留的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拘留部门妥善保管。二,暂扣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车辆被暂扣时,不用太过紧张,只需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然后取车即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交警部门在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扣押的法律依据和行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制作扣押清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未收到的,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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