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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设定的奖品类型、赎回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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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该条文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开发人员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明确奖品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依法处罚。陈先生是开发人员上述行为过程中善意获奖的汽车座位,开发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能否定举办上述有奖销售活动的公开承诺。无论开发人员举办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受到处罚,都不能影响陈先生获得上述车的权利,或者要求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开发人员应根据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当选人实施兑换义务。否则,应赔偿陈先生获利的损失,即汽车价值20万元。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就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那就要接受处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 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品种、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一些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参与竞争,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价格将质量较次的商品推销出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所谓的“质次价高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5000元是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金额的限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在设奖额上相互攀比,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投机心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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