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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结婚由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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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自由。民法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胁迫结婚的撤销,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以提交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被胁迫判决书等资料,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结婚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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