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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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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90号令是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务员590号令,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并没有明确房屋所占土地,划拨与出让性质的补偿差异. 只要拥有房屋产权证就应得到补偿.土地虽然是国家划拨地,但是你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土地上还有房屋.至于,补偿款项是不是应部分上缴国家,那是你跟政府或者国土部门的事情.拆迁办应先依法给予你们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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