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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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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 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告知书 3.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4.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 5.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6.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7.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8.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事宜通知书 9.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结果记录单 10.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 11.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12.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确认书 13.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14.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记录 1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表 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7.送达回执 18.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样例) 19.年度职业病鉴定结果汇总表 20.年度职业病鉴定结论明细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资料劳动者不一定都能够提出,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2)项、第64条第(4)项、第65条第(6)项规定情形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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